
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